因公殉職警消撫慰暫行辦法

第一條: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崇敬警察消防人員〈以下簡稱警消人員〉,鼓勵警消人員工作士氣,安定其家屬生活,增進社會公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警消人員指依法正式編制之警監〈簡任〉、警正〈薦任〉、警佐〈委任〉人員,其現職經銓敘機關審定資格登記有案之人員。

第三條:警消人員於服勤期間,依法執行職務,遭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以此傷害為直接原因,自傷害日起一八0日以內死亡者,由本會致贈殉職警消人員慰撫金每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予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

第四條:本辦法有效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前項情形由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檢附記載下列事項之文件,函知本會致贈慰撫金。

  1. 殉職警消人員姓名、年齡、籍貫、服務單位、職級、簡歷、殉職經過及家庭概況。
  2. 檢察官屍體相驗證明。
  3. 銓敘證明。


檔案下載 警消撫慰暫行辦法 | 申請流程圖